德国展会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嫌侵权对策 作者:赵毅律师 德国司泰法乐律ð

published on 01/04/2011 23:21
德国展会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嫌侵权对策 作者:赵毅律师 德国司泰法乐律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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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展会上常见的涉嫌侵犯的知识产权为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和版权。在德国,相应的知识产权都由相应的法律规定。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设置 了民事,刑事和行政的执法机制,来切实有效的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下面从这三方面结合德国展会中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分别介绍这些法律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以及涉嫌侵权时的应对方法。

I.德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 民事知产保护机制


在展会中由于时间的紧迫性,知识产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专利法第139条,实用新型法第24条,商标法第14,15和128条,外观设计法第42 条),消除侵权状态(专利法第140a条, 商标法第18条第1款,实用新型法第24a条,外观设计法第43条,销毁侵权产品。如果存在故意或过错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侵权产生的损失(专利法 第139条第2款, 实用新型法第24条第2款, 商标法第14条第6款,第15条第5款,第128条第2款,第135条第2款, 外观设计法第42条第2款)。如果属于轻微的过错行为,可以由补偿代替赔偿。补偿数额通常是根据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不正当得利来确定。此外,权利人还可 以要求侵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专利法140b条, 实用新型法第24b条, 商标法第19条, 外观设计法第46条)。

a. 非诉程序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展会上通常是权利人通过律师发警告函和要求(涉嫌)侵权人签署停止侵权声明来达到的。
(1)警告函和无条件停止侵权声明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12条第1款,可以采取非诉的方式,向侵权人在展会上的展位发出警告来进行知识产权执法。通常,在侵权人接受约定赔偿金的 前提下,并签署无条件停止侵权声明,则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相应措施的执行。
在类似展会的紧急情况下,该期间仅为1天或几个小时。如果侵权人接受警告书并且签署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终止及停止声明,就会被认为不会继续出现新侵权行为 的风险。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理由也不需要再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再次出现侵权行为,仍然会按照合同进行处罚。对于此该程序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2条第1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警告书是没有理由的,权利所有人就可能要因非法干涉他人商业运营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临时禁令
如果侵权人签署的无条件停止侵权声明和警告函的内容,权利所有人仍然可使用临时禁令。就是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第940,936和916的规 定,根据初步采集的证据及结果来发临时禁令。签发临时禁令的条件为(1)情况紧急,(2)临时禁令的签发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3)禁令的签发可避免侵权 范围扩大等。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8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临时禁令权利人可以请求实施知识产权法中的强制救济(专利法第139条,商标法第14条第5款 ,实用新型法第24条,外观设计法第42条,版权法第9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获取证据资料 (专利法第140b条,商标法第19条), 实用新型法第24b条,外观设计法第46条, 版权法第99条, 民法典第242条及反不正竞争法)和提出查封要求(如专利法第140a条,商标法第18条, 实用新型法第24a条, 外观设计法第43条, 版权法第98条)。针对侵权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 (ZPO)第920第2款及第936条规定,权利人必须提供合理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

为了避免展会中自己的产品被侵权或得到临时禁令,权利人应在参展前进行知识产权的调查。看看是否有同类竞争商家有相类似的产品。

临时禁令的签发地通常是展会所在地的法院。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7条第2 款的规定,由于时间的紧迫性法院可以有独任法官不听取对方陈述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签发临时禁令的裁决。所以,通常情况下,在有客观证据支持下1到3天即可取 的临时禁令。但是,在涉嫌专利侵权的情况下,由于需要有专利律师的判断才能判断是否侵权,法院较少签发针对专利侵权的临时禁令。在少数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根 据多年经验和专利的专业程度在短期内签发临时禁令。

b.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中被告可以是所有参与广告和销售侵权产品的个人或公司包括广告公司,生产商,进口商,代理商,批发商和零售商。 权利要求包括: 停止侵权, 知情权, 损害赔偿, 销毁侵权产品。
在原告支付诉讼受理费后,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根据案值确定的。知识产权的案值由于其经济意义的重大都相对高,通常为10万欧到250万 欧不等。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应诉并为进行辩护。若该期限错过,法院会按照原告的起诉做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有可信的理由可以在阻碍辩护的 是由消除后的2周内进行法律救济。整个诉讼程序根据不同的侵权会延续2到4年的时间。

2.行政保护机制(海关)
欧盟关于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有EC 1383/2003和 EC 1891/2004。这两个条例具体规定了权利人在欧盟如何通过申请请求海关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搜查和没收。这两个条例授予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对侵犯知识 产权的产品予以没收并销毁。在展会期间海关可以巡视各展台,没收可疑展品和宣传资料。这时海关还可以对展台各处进行搜查包括展柜以及展台内所有人员的个人 物品。海关也可以在有重大侵权嫌疑的情况下自行搜查或没收,这时不需要权利人的申请(第4条第1款EC 1383/2003)。
值得一提的是两个条例仅对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第2条第3款 )

3. 刑事保护机制
为了震慑侵权人,德国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都有刑事惩罚的相关内容(专利法第142条, 实用新型法第25条,外观设计法第51条,商标法第143条)。根据侵犯知识产权是商业还是非商业的行为通常被判3年或5年的有期徒刑。

II. 展会涉嫌侵权对策
展会前,权利人可以在权利登记部门进行相关的检索,也可以从展会主办者处获取信息,来判断是否有同类产品涉嫌侵权。如果根据检索的结果可以判断涉嫌侵权, 那么权利人可以通过上述非诉程序在展会席间临时保护自身的权利,接着通过诉讼程序彻底排除侵权产品对自身产品的不正当侵害。

展会中为避免不正当的警告和临时禁令,权利人应在展会前充分准备用以证明权利权属的文件包括工商登记,以便及时避免临时禁令的效果。

联系方式如下:

赵毅律师
Streifler & Kollegen (司泰法乐律师事务所)
地址: Oranienburger Strasse 69,
邮编: 10117 Berlin,Germany(柏林 德国)
电话: 0049 (0) 30 2787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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